www.mydingqi.com 來源:互聯網 作者:汽車配件110網 類別:修理廠管理 時間:2013/10/22
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戶須知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存在問題人員條件 企業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業務、價格核算、維修(機修、電器、鈑金、油漆)等崗位應配備1負責人人。 技術負責人一人,應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聘用合同) 檢驗人員至少有1名總質檢員和1名進廠檢驗員(可兼試車員)。 直接維修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40%以上持證上崗)。財務兩人。 經營管理條件 應具有與汽車維修有關的法規等文件資料。 應具有業務工作流程,并明示業務受理程序、服務承諾、用戶投訴受理制度等。 應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體系,設置技術負責、業務受理、質量檢驗、文件資料管理、材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價格結算等崗位并落實負責人。 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質量管理條件 應具有汽車維修的國家、行業及相關技術標準。 應具有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文件。 應具有汽車維修質量承諾、進出廠登記、檢驗、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技術檔案管理、標準和計量管理、設備管理及維護、人員培訓等制度。 應建立汽車維修檔案和進出廠登記臺帳。汽車維修檔案應包括維修合同,進廠、過程、竣工檢驗記錄,竣工出廠合格證副頁,結算憑證和工時、材料清單等。 安全生產條件 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保護措施和消防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應有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將安全操作規程明示在相應的工位和設備處。 使用、儲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蝕劑,壓力容器等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生產廠房和停車廠應符合安全、環保和消防等各項要求。 環境保護條件 應具有廢油、廢液、廢氣、廢蓄電池、廢輪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和保護環境整潔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處理“三廢”(廢油、廢液、廢氣)、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設施條件 生產廠房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賃的生產廠房應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應有停車場地,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租賃的停車場地應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應設有接待室,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應明示各類證、照、主修車型、作業項目、工時定額及單價等,并應有客戶休息設施。 經營注意事項:(一)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二)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三)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需到運管部門備案)。(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五)公示承諾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不低于國家規定)。(六)按時向運管所申請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并建立質量信譽考核檔案。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基本情況、安全生產事故記錄、服務質量事件記錄、違章經營情況、被投訴情況、企業管理情況、信譽考核表及考核結果等。法律責任:一、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千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機動車維修從業資格培訓學習:運管處每季度舉辦一次,每季度的末月25日前到運管所報名。咨詢聯系電話:
運輸管理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更多>>
湘公網安備 431202020000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