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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的小林(化名)先后買了兩部轎車供自己和妻子使用,車輛所有人均登記為小林,他還分別為這兩輛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車損險等險種,被保險人均為小林。去年12月29日晚,小林夫婦分別駕車一前一后在市區彩虹橋西側行駛。正上坡時,林妻的車忽然向后溜車,與小林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小林的妻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接到報案按照程序勘查現場拍了照片后,讓小林到指定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經過維修,兩輛轎車的維修費共2700多元。因車輛維修,小林為此還支出130元交通費用。由于事故發生時兩車均在保險期內,事后小林多次找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公司以兩車主均為同一人(小林),車子相撞后只能賠償小林,小林妻子開的車車主也是小林,與小林的駕駛的車并不構成第三者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訴諸法庭后,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兩輛車的損失是沒有道理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所指的“第三者”應以財產在事故中所處的地位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財產的所有人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兩輛轎車雖然所有人均登記為原告小林,但兩車在事故中的地位互為第三者車輛,保險公司應在各車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向相應車輛進行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由各車自己的車輛損失險予以賠償。日前,運河區法院依法作出了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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