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汽車保養維修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征求公眾意見。條例規定,汽車生產經營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 “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在廠家、經銷商和消費者中引發了熱議,消費者都盼望著這個“征求意見稿”早日成文出臺。 根據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我國境內注冊,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承擔召回責任;汽車廠商應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另外,投訴主體范圍更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產、安全技術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國務院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具體技術工作。國務院質檢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產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發布預警信息;意見稿對汽車廠商的約束力度大大增強,若出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將被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被吊銷有關許可。還有專門針對輪胎的召回,這更是在2011年錦湖輪胎門事件過后讓消費者眾望所歸的一個措施。 據了解,從2004年我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以來,我國汽車召回的數量和次數一直處于上升趨勢,累計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車近620萬輛。2011年國內汽車召回數據顯示,共計實施汽車召回82次,召回車輛總數首次突破180萬輛,為歷年來最高,完善我國的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已刻不容緩,但是國內的召回政策還是處于不斷完善階段,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無疑為汽車廠家提出了更嚴峻的考驗,對消費者的權益起到了更大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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