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007周報 俠名 汽車保養維修 2009-1-17
新《交通事故處理規定》1月1日正式實施。與之前的法規相比,這部新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撤離、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交警執法等作出了許多變化。這些新老規定之間的變化直接影響到車主的切身利益,也使得有車主對于新規定產生了疑問。 自行撤離引發理賠疑問 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對于這一新規,有車主反映此舉增加了理賠難度。“在事故現場,并不是每個車主都隨身攜帶相機或有拍照功能的手機,因此沒有明顯證據,事故的理賠就相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尤其是在事故現場時雙方責任明確,撤離現場后,事故一方當事人反悔,而另一方沒有拍照留證時,最終導致保險公司理賠不暢。”車主羅先生對“先撤離后協商”的做法產生了疑問。 據悉,上海早在2007年便已率先實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不少車主由于對事故的意見不統一而不愿撤離,也有一些車主在撤離后由于沒有第一時間將事故現場拍攝下來,而導致最終雙方因事故責任認定不一而影響保險理賠的案例。 不過,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湯淡寧律師認為,并不是對所有的事故都要求“先撤離再協商”,對涉及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若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的情形下,不適用“先撤離再協商”規定,而當事人一方未能對現場進行拍照時,可要求對方拍照,若對方不配合或拒絕,則僅對不配合一方罰款。 申請復核公正性受質疑 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五十二條規定:上一級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關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增加了復核成功的難度。“原本車主對交警的事故認定有異議時,提出的復核申請往往就很難成功。現在由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但卻沒有第三方法律機構進行監督,且交通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利實行這一司法審判權?” 據了解,此前,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異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或者信訪途徑來反映。而據交警部門介紹,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將簡化流程,提高交通管理部門的辦事效率。 不過,記者從法律人士處獲悉,雖然車主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確加快了效率,但也使得公正性受到影響。由交管部門復核,雖然更專業,但缺少一個程序機制進行監督,因此往往會使車主質疑交警部門的公正性。而由法院處理,車主則可提出鑒定申請。 來源:汽車007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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