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汽車保養維修
最近,社會上對車險所謂“高保低賠”問題存在一些誤解。目前我國車險實行的是“足額投保,足額理賠”,或者說是“怎么保,怎么賠”。我們對消費者質疑的原因表示理解,因為,保險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制度,需要我們不斷傳播、普及和交流。 尊重客戶權利,投保時有三種方式供選擇 目前我國的車險條款中提供了三種投保方式供客戶選擇,商業保險尊重客戶的選擇權利,對車損險保險金額,除了大家關注的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外,還有按照實際價值投保以及在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兩種模式。 從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通常是要求被保險人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原因是按照目前的定價體系,如果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投保,在部分損失時,需要進行比例賠付,而99.9%的案件均屬于部分損失。所以,這么做是考慮到絕大多數投保人的實際保險需求。 “價格”與“賠付成本”是匹配的 大家關心“高保低賠”問題的背后是關注目前我國車險的保險費確定是否合理。應當講目前我國的車險費率是合理的,即保費與賠付成本是匹配的。 首先,車輛保險的定價是基于損失的歷史數據;其次,這個損失數據是基于一定的賠償條件的;第三,在這個基礎上,通過保費計算規則計算保費。通俗點講:就是按照約定的賠償方式,通過歷史數據,我們可以得到某一個地區、某一類車、某一檔保險金額的保險費,然后根據確定的保險金額確定規則,計算出費率。 從國外車險發展的歷史情況看,保費計算規則有三類:(1)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包括采用新車購置價和車輛實際價值的方式。(2)采用車輛類別的方式,如用途、排氣量等。(3)采用車型的方式,即某一品牌、某一型號、某一年份的車輛。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其實質都是要實現保費與風險相對匹配;而這種風險是基于一定賠償條件的。 目前,我國車險定價的基礎和賠償的標準依據是:部分損失按照“重置價”基礎的修復方式賠償,而全部損失按照實際價值賠償。從根本上講保險費與賠償成本之間存在匹配關系,保費計算方式是實現匹配的手段。 所以,不存在“高保低賠”問題,車險定價的實質是“怎么保,怎么賠”。 “足保”不能理解為“高! 雖然對于車主來說,按照實際價值投保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目前較多選用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無論車輛的使用年限,在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都會使用全新的配件進行修復,例如一輛全新的桑塔納和一輛使用了10年的桑塔納,同樣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大燈,他們都能獲得一個全新的大燈,保險公司的賠付成本是一樣的。 對于大多數車主而言,都希望車輛維修的質量得到保證,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選用按照新車購置價進行投保的方式,可確保足額賠付。否則,就可能面臨比例賠付問題,即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后,被保險人自身還要承擔一部分損失。因此,所謂的“高保”,其實是“足額投保”。
“足保”目的是“足賠” 所謂低賠,主要是質疑在選擇了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額的賠償?車損案件有三種類型:一是部分損失的情況,這種案件2010年在車損險整體賠案中占比高達99.914%以上。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獲得了新配件的賠償,賠償是足額的、充分的。否則,按照現在的定價模式,就可能面臨比例賠付。二是全部損失的情況,這種案件在車損險整體賠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約為0.086%,但對于車主來說,這種情況依然是值得關注的。全損情況下車主獲得的賠償無法達到保險金額而只是達到實際價值,這是符合保險的補償原則的,并非“高保低賠、就低不就高”。而且,目前的定價是考慮了這個因素的,即定價的數據基礎是一致的。三是在發生部分損失車輛中,有些在整個保險期間內,出險的次數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險期間內保額是自動恢復的,累計賠償金額也可能遠超過保險金額。 從我國車險的保費計算方式需要進一步提高和完善,從國外的經驗看,采用車型定價是一較為成熟的技術;同時,老百姓也比較容易理解和接受。我們將接受大家的意見和建議,推動行業車型定價工作,為大家提供更好的車險服務。(大河網)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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