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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違章處罰,許多車主寧愿多付罰金,也不愿意被記分。車主們之所以談“分”色變,皆因每個記分周期內的分值只有12分,若分值被扣完,駕駛人必須重新經過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和考試,既繁瑣又棘手,F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0年4月1日調整修訂了記分分值,部分違章行為的罰分甚至調高了。既然分值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只有嚴重的違章行為才會被扣分呢?假如你是這樣想的話,下面這些容易忽視又會被扣分的違章行為,你可要看清楚了: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1) 不用說,那些惹人厭惡的亂開遠光燈行為肯定在此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已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應按規定使用遠光燈。那么,我們在路上遇見的甚至自己也試過的開遠光燈亂射一氣的行為,就不只是素質低下的問題了,而且還是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近光燈、霧燈、轉向燈、危險警告指示燈等的使用情況也有規定,并不能憑個人喜好而隨心所欲地使用,這些燈光好比是汽車的“語言”,亂用這些燈光相當于讓汽車亂說話,若其他車輛理解錯誤的話,引發車禍在所難免。看來,扣1分還是有些輕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五):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行駛中的機動車沒有關好車門和車廂(-1) “沒關好車門和車廂也要扣分?”不少人看到這條規定后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現在我們告訴你,這也是會被扣分的違章行為。如今我們在路上不時可以遇見一些沒有將車門關好的車輛,這樣的疏忽其實是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前段時間,網上流傳過一些因沒有關好車門而導致車內乘員甩出車外的視頻,那種情況觸目驚心,你還會覺得沒關好車門是件小事嗎? 車廂沒關好的情況也不少,最常見的就是將車廂打開裝載大件貨物。一些私家車主習慣將買到的大件物品放在車尾箱內,車廂門關不上的話,會用繩子將其拉上,甚至完全打開了事。這樣操作,不僅犧牲了車輛正后方的視野,而且裝載物品也有甩出車外的危險,扣1分就是對這種罔顧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避讓行人(-2) 我經常聽到身邊人提到“國內駕駛員的素質都不咋樣”,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多半是從行人的角度得出的結論。本人就經常在過馬路時遇到汽車的恐嚇——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區域,不少車輛無視準備過馬路的行人,甚至閃著車燈按著喇叭加速通過。這樣的行為不是恐嚇又是什么?假如被嚇到的是老弱病殘,后果不堪設想。 去過港澳地區的朋友應該會對當地駕駛員的良好素質有很深的印象,他們會十分自覺地禮讓行人先通過,即使是在繁忙時段、路上車輛較多的情況下也依然如此。有了這樣的對比,國內那些與行人搶道的行為就會顯得更加丑陋,相信對于扣2分的處罰,行人都會舉雙手贊成。 上一頁123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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