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汽車保養維修
江西弋陽車主汪先生駕駛的轎車,因油門踏板沒有及時抬起,剎車系統突然失靈,導致車禍發生,至今已花去近8萬元醫藥費。當他向廠家及經銷商索賠時,對方卻始終沒有明確答復。有關人士指出,應盡快完善汽車投訴機制,必要時在汽車召回制度中引入公益訴訟機制。 車主開“召回車”失控出車禍 江西弋陽的汪先生,有著20多年的安全駕駛經驗,但卻沒能擺脫今年3月18日發生的一起車禍。 汪先生稱,當晚7時左右,他開著自家的轎車與朋友一同赴宴。途經一彎道時,他放松油門試圖減速,但汽車沒有任何反應,速度仍在不斷加快。起初,汪先生誤以為是踏腳皮壓住了油門,就試著用腳前背將油門往上挑,但車子還是不聽“使喚”。情急之下,汪先生狂踩剎車踏板,但是剎車同樣失去制動功能。他瞟了下儀表,車速竟達到了驚人的150-160公里。接下來,汪先生感覺車后部重重地甩了一下,就眼前一黑什么也不知道了。 汪先生的朋友張先生當時開車緊隨其后,他發現汪先生的車子突然失去控制,發生了一個180度的大轉彎,滑到自己車輛前方,隨后撞在了路旁的一棵大樹上。同時,高速飛奔的車子將地上石頭彈起,擊傷了一名路邊的婦女。 數日后,弋陽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事故認定書,認定車禍的原因是車速過快、制動失效,導致車輛失控。“我對路況很熟悉,怎么會出現油門踏板回不來,剎車失靈的狀況呢?”在網上查閱相關資料后,汪先生才發現,自己的愛車竟然屬于“召回車”。 維權成本高致車主遭遇困境 事故發生后,汪先生委托弋陽律師張茂林處理此事,要求轎車生產廠家及經銷商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然而,整整兩個月過去了,對方始終沒有給出任何答復。 5月20日,汪先生傷愈出院后,專程趕往南昌經銷商處討要說法。可經銷商認為,車禍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尚無定論。既然是車主認為轎車剎車制動存在質量缺陷,就應由車主掏錢鑒定。若確實屬于汽車質量問題,公司會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汪先生表示堅決不能接受。事故發生后,他僅住院就花去了近8萬元,給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嚴重影響。現在,又要他承擔經銷商應該承擔的義務,明顯有悖常理。汪先生本想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鑒定費用高達十幾萬元,汪先生最終放棄了訴訟。 不過,在交涉過程中,雙方出現了爭議,即對于召回車輛,廠家及經銷商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經銷商稱,公司曾采取過發短信的方式,通知車主到浙江嘉興的一家銷售公司更換剎車助力器。但汪先生否認自己曾接到過召回短信。 11月22日,記者電話聯系上汪先生購車的南昌某4S店負責人,但該負責人拒絕接受采訪。而后,記者又以客戶的名義電話咨詢了該店銷售員。銷售員稱,對于召回車輛,公司一般采取發短信和信函的形式告知車主,手機號碼和信函地址一般是根據車主購車時填寫的原始信息來確認的。 至于這種方式能否保證車主及時、準確獲知召回信息,就不得而知了。
建議引入公益訴訟機制 江西贛維律師事務所的陶小泉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雖然汪先生的車屬于召回范圍內的問題車輛,而且還出現了事故。但僅憑這些,還無法從法律層面把車輛缺陷與發生的事故聯系在一起。也就是說,消費者需要證明產品的缺陷是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但問題是,面對高額的鑒定費用及高風險、耗時長等問題,很多車主往往會望而卻步,最終不了了之。 陶律師表示,雖然很多情況都不利于消費者進行訴訟,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同時,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汪先生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自身作為買受人所享有的權利。 江西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工作人員王軍認為,汽車消費者目前主要的依據是《消法》及《產品質量法》,對于缺陷汽車處理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現實情況下,廠家、經銷商與消費者的地位,實際上是嚴重不平等的,導致了投訴的解決機制不健全。一旦消費者遭遇汽車缺陷問題,往往只能和企業扯皮,或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官司,或自認倒霉。因此,要解決目前我國缺陷汽車投訴機制,重點應在明確主管部門的職責、明確汽車廠家與經銷商的責任和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 王軍建議,相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完整的汽車質量投訴機制,落實汽車召回制度的細化措施,特別是立法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索賠權,必要時,在汽車召回制度中引入公益訴訟機制。(鳳凰網)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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