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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金額超過2000元,要簽訂修車合同;的哥在公共場所候車時,有權拒絕“候車費”;教練員不能收受學員的財物,否則會被重罰…… 日前,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這是我省自2001年起頒布實施《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來,第2次修訂道路運輸條例。這次修訂的內容,不少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 針對“離開修車場,就不管以后”的現象,修訂草案規(guī)定,修車經營者不能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車修好后,要向市民出具維修質量合格證,另外還要執(zhí)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工時費陷阱”為很多市民詬病,修訂草案規(guī)定,修車場要明碼標價,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并按公布的標準收費。 消費者修車沒有合同,投訴沒有憑據,這是常發(fā)生的事。修訂草案對此有強制性規(guī)定:維修費用在2000元以上,或消費者要求簽訂合同的,修車場必須簽合同;另外,修車場必須按照約定的項目維修,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擅自增減項目。 修訂草案還規(guī)定,的哥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或者娛樂場所、賓館、商廈、醫(y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要依次候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的哥收取候客停車費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修訂草案對教練員的資格作了規(guī)定,理論教練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要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操作教練員年齡不能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相關專業(yè)中職或高中以上學歷。 學員在培訓時,教練員不留神,容易出現事故。修訂草案規(guī)定,培訓教練員在教學期間不得離崗;不能向學員索要財物;不能酒后教學;也不能把教練車交給與教學無關的人員駕駛。(來源:浙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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