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汽車保養維修
別以為車子還在保修期就可以“想修就修”。翻翻隨車保養手冊中有關“新車質量擔保”的規定就會發現,享用“保修”這塊免費蛋糕是有諸多條件限制的,絕不能簡單理解為“什么都保”。不少車主對“保修期”這一概念的認識僅限于“幾年和多少公里”這兩方面內容,而對于其中的細節規定卻不甚明了。 易損件出現故障不保修 車主吳先生發現自己車子的雨刮器磨損挺厲害,于是便去4S店要求免費更換,卻被告知該部件不在保修范圍內,需要自掏腰包。吳先生有點不明白,自己的車開了不到半年,不是說好保修“兩年或六萬公里”嗎?為什么要把雨刮器這類零部件排除在外呢? 某品牌汽車專營店售后經理王先生解釋說,目前由于國家沒有汽車“三包”的相關規定,一些易損件如玻璃、燈泡、雨刮、剎車片等通常很難界定是由于車主使用不當,還是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壞,因此廠家一般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或采取縮短保修時限的做法。在保修期內尤其要注意易損件的保修期限。不同品牌車型的質保范圍各有不同,所以,車主應仔細參考汽車保養手冊上的相關規定,以明確自己的權益。 據記者了解,目前只有少數廠家開始把輪胎、音響等部分易損件納入保修范圍,只是其保修期相對較短,只有3個月到1年或者是5000到2萬公里。 合同中暗藏霸王條款 車主劉先生開著尚未過磨合期的新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左前輪胎爆裂,造成后車追尾的交通事故,修理廠師傅檢查后,懷疑左前輪胎有質量問題。劉先生因此向經銷商索賠,但對方稱:輪胎是易損件,而說明書里有“對易損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條款,因此拒絕賠償。 有業內人士說,在汽車銷售行業,問題合同至少占90%以上;市場上五花八門的銷售合同,最首要問題是合同過于簡單,汽車作為市場價值較大的產品,且涉及很多事項,按理合同應規定得較詳細、規范。然而,從各地市場上的汽車買賣合同來看,大多數過于簡單,除了客戶信息外,關于車型、交車時間等只是三言兩語,既不說清責任,也沒有違約責任條款。 許多經銷商在單方面制定合同時還特別注明:“如屬于在汽車交車以前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方有證據表明對質量問題沒有過錯,屬于不知情的,則出賣方可以免責。”或者“本合同解釋權歸銷售公司所有”這樣單方面的免責條款。這些條款的言外之意就是廠家造成的質量問題,只要銷售方不知情,就不負責任。 記者了解到,國家相關部門已啟動汽車銷售合同規范文本的制定工作,特別是針對個別期望通過“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者的經銷商,將不再有不合理的條款,并在全國推出統一規范文本。 只要是產品組成部分就要承擔質量責任 瑞恣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表示,易損件作為汽車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而作為產品的構成部分就必須承擔質量責任,不能因為是易損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因此,如果易損件本身存在材料質量或工藝缺陷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更換或修理,不能以易損件為由拒絕質量擔保。 上一頁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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