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汽車保養維修 2007-10-29
如今在保險理賠時,車主因定損價格和實際維修價格不一致而導致同保險公司產生糾紛的情況非常普遍。在我們《律師維權》欄目開辦以來,每周都有相當多的車主打進電話詢問,一旦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和實際維修費用不一致,多出來的部分由誰承擔?承擔多少比例?為解決廣大車主心中的疑惑,本期《律師維權》欄目以成都市剛剛結束的一個訴訟案件為背景,看看有關法官和律師是如何看待這類案件的,車主朋友也可通過撥打“愛車114”熱線81885114進行咨詢。 ■案件回放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80%的責任 2006年3月12日,劉世德駕駛川ACZ999號奔馳轎車在武侯區某路段與桑塔納相撞。事故發生后,交警認定劉世德全責。3月13日,劉世德的受損車輛被送往保險公司指定的某汽車維修公司檢測中心進行檢測,確定維修費用為14萬元。但劉世德提出了異議,便自行將撞壞的奔馳車送到了成都××汽車服務公司進行修理,共花費27萬元。保險公司認為,這是劉世德的個人行為,因此拒絕支付27萬元的維修費用,雙方因此鬧上法庭。2006年9月,青羊區法院對此案一審裁定保險公司應該支付奔馳車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不服,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2007年10月23日,成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80%的責任,支付21萬元的損失,其余6萬元由劉世德承擔。 法官釋疑:保險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世德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直接將事故車輛交由奔馳公司在成都的指定維修商進行維修,雖然該處置行為符合了消費者的正當情理及車輛的實際情況,也避免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但劉世德無證據證明該行為是保險人共同進行拆檢的,因此劉世德應該對直接處置的行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劉世德對奔馳車進行了大量不必要的換件,以及××汽車服務公司的維修費用過高,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于是作出了由保險公司承擔80%的責任,支付21萬元的損失,其余6萬元由劉世德承擔的判決。 ■律師說法 四川合勝律師事務所呂良:車輛出險后,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盡快取得事故責任證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選擇維修單位、修理的項目和方式等方面原則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達成一致。達不成一致的,投保人有權利、也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即車主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有權選擇適合的維修單位、維修項目等。如果說,因保險人一方過錯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應當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額外責任。該案件中劉某的單方行為的合理性只得到法院的部分認可,所以法院要求他承擔適度的責任。投保人對于合理措施的訴訟舉證程度決定其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對差額部分承擔責任。對于此類案件,關鍵就在于能否充分證明比定損價多的那部分是否是由因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引起的。 來源:華西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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