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晚報 電動車商情網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7-6-5 1
時下,騎電動車代步的人越來越多,但其中不少還是無牌的。以下這個桐鄉法院剛剛宣判的案例,對于騎著沒上牌電動車的人,要好好看看了。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這個案例就是要告訴大家發生"萬一"時,怎樣避免類似的不幸。 2006年9月22日16時10分,阮某駕駛轎車由嘉興駛往桐鄉市梧桐街道,途經桐鄉市梧桐街道世紀大道與茅盾路交叉口時,適遇許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沿世紀大道由南往北行駛通過,兩車在平面交叉路口發生碰撞,許某受傷嚴重。 事故經桐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是否違反交通信號燈,根據調查所得的事實不能認定事故的責任,而許某也被鑒定為重傷,構成Ⅸ級,Ⅹ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傷重致殘的許某將阮某告上法庭,她根據公安交警部門調查無法認定責任的結論,要求法院判令阮某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并索賠各種損失近十萬元。 在法庭上,阮某并未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提出實質性異議,但他提出,因為許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的速度(Tempo)過快,且沒有取得相關駕駛證上路行駛,應負一定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許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無號牌,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Strada)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Strada)行駛" "該起事故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Strada)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相關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因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按照兩方強弱地位,原本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本案中,非機動車一方的許某因駕駛的是無牌電動車,已經是違法上路,存在著明顯的過錯,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因許某駕駛的是無牌電動車,故應減輕機動車一方阮某20%的責任,許某請求阮某承擔本案全部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阮某應承擔本案8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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