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場導報 電動車商情網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7-3-13
永康人胡某于2006年4月6日在一家商店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該車的三包規定指出,蓄電池一年內出現漏液或容量不足60%的給予更換。 去年底,因電動車的蓄電池不能正常充電,消費者要求調換。半個月后,當胡某取回更換了蓄電池的車子后,結果騎不到四五公里,蓄電池又沒有電了。胡某于是返回商店,當場拆開查看,卻發現更換后的蓄電池是舊的。商店的解釋是:“一年內給予更換蓄電池”是指更換舊的經過維護過的蓄電池,不是新的蓄電池,如果要換新的要再交260元。 永康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查看并確認了說明書中的三包規定。對此商店和廠方認為,國家對電動自行車的三包規定是6個月,在超過6個月不到一年的期限之內,只能給予更換舊的維護過的蓄電池。 12315中心工作人員則指出,廠家的三包規定并未標明,更換的是舊的經過維護的蓄電池,商家應以誠信為本。經過調解,商家最終同意為消費者調換新的蓄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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