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汽車電器維修 2013-10-22
第四章 休假和請假 (十五)員工除每周2天休假外,法定假日為每年7天:元旦1天、春節3天、國慶節2天、勞動節1天,工資照付。 (十六)員工從進入企業連續工齡滿一年者,可享受有薪假7天。以后每增加1年工齡,有薪假期延長1天,但最多不超過2周(含公休日)。有薪假期應按請假程序申請,員工需將書面請假報告提前兩周交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統一安排休假日期后,報人事部審批。有薪假須連續休息,不得超年度休假。本年度未休假者,有薪假不帶入下一年度。 (十七)員工因病、因事請假或享受婚喪假、有薪假、工傷假等,超過法定時間的,均應向部門主管提交請假申請報告,說明理由和時間,報人事部批準后,方可休假。未經批準擅自休假,視同曠工處理。 (十八)休假期滿應向部門主管銷假。未辦銷假手續,考勤不予登記。 (十九)病假 (1)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休息治療,停止工作,應及時將病假證明送交部門主管。拖延3日以上者(不含看病當天),視為曠工。因行動困難、住院等原因不能送交假條者,須向主管領導說明并報人事部備案。 (2)員工全年病假超過30天,病假期間,按天計算只發基本工資;30天之內(包括30天)按天發給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職務工資,不發效益工資。 (3)員工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應有區級以上醫院休假證明),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企業有權根據病假員工病情,與有關醫院及醫生聯系,了解并進行必要的復查或轉院就醫。 (4)員工在連續休息4個月后,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工作,并試工2個月。試工期內不能正常工作繼續休息,其休息時間和試工前連續休息時間合并計算。 (5)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連續醫療期3個月以內者(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醫療期按兩個半天合為一天計算),按規定發給病假工資,連續醫療期3個月以上時,其數額為本人基本工資的80%。 (6)不執行職級工資的員工在計發病假工資時,相應扣發固定的收入。 (7)員工利用病、事假(包括醫療期),從事有收入的活動,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十)事假 (1)員工請事假必須提前請示,經主管領導批準報人事部備案,臨時有事不能提前請假,須在上午10:00以前電話通知部門主管,否則按曠工處理。 (2)經過批準的事假,假期不夠應及時續假。凡不經續假請示,擅自休假的,按曠工處理。 (3)員工上班中途有事離崗,須部門主管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擅自離崗超過1小時(包括1小時),按曠工累計處理。 (4)員工請事假3天以內的(含3天),由主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需經總經理同意,報人事部備案。 (5)員工事假期間停發工資。月累計事假超過3天,扣發當月效益工資。 (二十一) 婚假:正常婚假休息3天,晚婚增加7天(晚婚指男方25周歲以上,女方23周歲以上,雙方均為初婚)。家住外埠的給予路程假。 (二十二) 喪假:員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包括養父母、子女)死亡時,按規定給假3天,家住外埠的按實際路程給予路程假。 (二十三) 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分娩給予90天產假;晚育增加30天(女職工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難產增加15天;嬰兒不滿1周歲的女員工,每天給予兩次共1小時哺乳時間。發給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職務工資。 (二十四) 工傷假:因執行公務受傷,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取得相應醫院證明后休假至痊愈,支付因工負傷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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